破坏公共环境卫生

法律分析: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杂物;
(二)不传播传染性疾病;
(三)不乱涂、乱画、乱刻;
(四)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
(五)不随意张贴、散发广告、传单;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法律依据:《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杂物;
(二)不传播传染性疾病;
(三)不乱涂、乱画、乱刻;
(四)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
(五)不随意张贴、散发广告、传单;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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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文明如厕,爱护公厕设施;
(二)不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口香糖、烟头等废弃物;
(三)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四)不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
(五)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不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
(六)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七)遵守饲养畜禽的有关规定;
(八)文明祭扫,不在非指定公共场所抛洒、焚烧祭奠物品;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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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违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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