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该去哪个法院申请?,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申请强制执行,一般应当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则向其规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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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申请:
1、申请。一方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4、采取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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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一般应向第一审人民法院(通常是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申请。但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如果是判决、裁定以外的文书,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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